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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未构成犯罪的,...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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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下列行为:(一)吸烟、酗酒、购买彩票;(二)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三)旷课、逃学、离家出走、夜不归宿、沉迷网络和电子游戏;(四)盗窃、赌博、吸毒、卖淫、嫖娼;(五)携带管制刀具、枪支及其他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具;(六)损坏公共设施及其他公共财物;(七)阅读、观看、收听、收集或者传播含有危害国家安全、淫秽、色情、暴力、邪教、民族歧视、迷信等内容的图书、报刊、广播影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八)进入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九)驾驶机动车,未满十二周岁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未满十六周岁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学校及其教职员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恐吓、歧视、体罚、变相体罚、性侵或者其他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二)张榜公布未成年人考试成绩名次;(三)向未成年人索要或者变相索要礼品和财物;(四)接受未成年人家长馈赠的财物、礼品或者宴请;(五)强迫、变相强迫未成年人购买或者向未成年人推销读物和其他物品;(六)其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应当设置未成年人保护综合服务平台,设置并公开全市统一的专用电话和网址,为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咨询,及时受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求助。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通过综合服务平台受理投诉、举报、求助事项后应当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求助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意见,答复相关人员,并将处理情况反馈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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