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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履行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70条的规定,2001年12月1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部分发明专利保护期限延...
根据2001年12月1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第八十号公告,第一项 1992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向原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到2001年12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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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专利的保护期限分为以下几种: 1.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2.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为1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3.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为1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公告,规定1992年12月31日前向原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到2001年12月11日仍然有效的发明专利,其专利权期限延长为自申请日起20年。 此举旨在履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我国专利法颁布于1984年,当时法律规定发明专利保护期限为15年。通过1992年专利法第一次修改,我国发明专利保护期由15年延长至20年,已与国际接轨。此次公告,主要是针对1992年12月31日前提出申请、到2001年12月11日仍然有效的发明专利权,明确其保护期限由原来15年延长到20年。 上述发明专利权延长期限的,原专利证书继续有效。专利权人应当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缴纳年费。
每次续展期是10年,保护期自申请日开始,我国注册商标可以续展,但是期满是不能续展的我国发明专利的保护期的确是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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