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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及其他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办法所称单位权力机构是指法人组织依法行使决策权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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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兼任财务管理以及其他经营性工作,不得参与原经办业务的内部审计工作。
单位在考核经济目标、兑现奖惩、任免所属单位和内设机构负责人时,应当将内部审计机构的有关审计结果作为重要依据。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履行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一)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决算,会计资料,招投标资料,经济合同,统计报表,相关会议纪要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二)参加或者列席被审计单位召开的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财政收支、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和其他重要经营决策会议;(三)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四)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取得证明材料;(五)对正在进行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可能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可以予以暂时封存;(七)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可能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给予处分或者追究责任的意见以及改善管理和提高效益的建议;(八)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九)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十)参与本单位对相关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专业人员的选聘工作,并对其工作质量进行审查和评价;(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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