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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房产税制度是以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产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 其税率分为两类:按照房产余值计算应纳税额的,适用税率为1.2%;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应纳税额的,适用税率为12%,但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1、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2、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3、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通知自2015年3月31日起执行。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 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4、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储藏物资或者居住的场所。但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 5、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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