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非价格鉴证机构从事刑事案件价格鉴证或评估的,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裁定机构可以不予受理:(一)国家价格鉴证机构已经作出最终复核裁定的;(二)已经结案且未启动其他法定程序的;(三)法律、...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价格鉴证机构应当根据价格鉴证财物或者标的在价格鉴证基准日的重置价格、新旧程度、质量状况、性能、技术参数和预期获利能力等因素,按照下列方法进行鉴证:(一)属于政府定价的,按照政府定价计算;(二)属于政府指导价的,以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为基础,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参照当地实际价格水平计算;(三)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参照当时、当地同类财物或者标的中等价格计算。对已经灭失或者形态已经发生改变的物品,价格鉴证机构可以根据委托单位提供或者有关当事人共同认可的证据材料,比照价格鉴证基准日同类实物形态的价格水平进行价格鉴证。国家对计价标准和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价格鉴证结论,制作价格鉴证结论书并送达委托单位。因受委托鉴证事项复杂,在七日内不能作出价格鉴证结论的,价格鉴证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时与委托单位另行约定鉴证时限。
价格鉴证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鉴证机构可以不予受理:(一)价格鉴证事项不属于本机构管辖的;(二)经委托单位补正后,委托书或者相关材料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三)应当提供有效的技术、质量等鉴定报告而未提供的;(四)价格鉴证物品灭失或者与基准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委托单位不能确定其在基准日状况的;(五)不以价格数额作为定罪量刑依据的刑事案件涉及的珍贵文物、濒危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毒品、淫秽物品、枪支、弹药等,不需要进行价格鉴证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28人已浏览
562人已浏览
2,929人已浏览
1,14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