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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审查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授权,如果超出授权范围签订了合同或从事的法律行为,效力待定,需要总公司的追认,如果总公司不追认,合同无效。但是合同无效...
分公司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所进行的经营合同,一般来讲都是有效的。因此,在与分公司签订相关合同时,作为合同相对方,一定要审查总公司对其出具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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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的法律效力是: 1、分公司在权限内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2、分公司超出权限签订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未经追认的,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总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律师咨询2019-01-2919:07 B公司是A公司设立的分公司,B公司与孙先生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协议,约定由孙先生承包B公司的工程项目,项目总价以结算审核为准,合同落款处有孙先生签字、B公司的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项目完工后,经双方结算,工程总价款为2400万元,B公司仅支付了2300万元。孙先生多次催讨未果,遂将B公司及A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B公司及A公司向孙先生支付剩余工程款1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广东格明律师事务所李佳越律师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由此可见,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其并不具有独立的财产和法人资格。但是,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只要合同内容在其经营范围内,或者虽然超出经营范围但并不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该合同合法有效(分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除外)。若因分公司签订的合同引发纠纷,分公司与总公司具体的法律责任如下:独立核算、有实际经验管理财产的分公司,首先以其实际经营管理的财产清偿债务,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总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在与分公司签订合同之时,第三人可以要求加盖公司印章,或在合同未履行前,要求公司进行追认。(有人认为:合同签订后尚未履行的,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另外,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保证合同因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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