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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 1、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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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 1、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2、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0元至10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3、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1、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2、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0元至10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3、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如果是想象竞合犯的话,那么刑事法院在量刑的时候可能会择一重罪进行处罚,但是从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上进行分析的话,如果是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坑蒙拐骗就不构成诈骗罪了,这种时候只能单纯的按照招摇撞骗罪来处罚。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2020元为起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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