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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立案标准在《刑法》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 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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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或者:(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的“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应以论处:1、在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寻衅滋事行为的;2、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以上轻伤或三人以上轻微伤的;3、追逐、拦截、辱骂他人、致使他人无法正常生活、工作,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4、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任意损毁公私财物2020元以上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财物1万元以上的。因实施第二百九十三条中的四项行为之一而构成其他更重罪行,以重罪论处。(二)非法插手民间纠纷,殴打他人的,以随意殴打他人论;强行收取各种形式保护费,或者非法插手民间纠纷,以强迫手段索赔、讨债、从中牟利的,以强拿硬要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寻衅滋事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武器随意殴打他人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障碍、自杀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三)强制或者任意损坏,占用公私财产价值2000元以上,强制或者任意损坏,占用公私财产三次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规定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三十七条中,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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