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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
周强,男,汉族,1960年4月生,湖北黄梅人,西南政法学院研究生院民法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1976年8月参加工作,1978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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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监护人顺序是: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当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管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长、姐姐、其他经相关组织或者部门同意的,可以担任孩子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一、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二、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三、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四、没有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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