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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概念 指有关国家机关确保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当事人义务得到履行的程序。 二、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原则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三、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的程序 (一)专门机构收缴罚款 1、专门机构收缴罚款的适用范围。例外:当场收缴、执行措施收缴。 2、专门机构收缴罚款的程序。 (二)当场收缴罚款 1、当场收缴罚款的适用范围: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第四十八条规定:“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2、当场收缴罚款的程序: (1)出具罚款收据,统一的收据。 (2)罚款的缴付,一日交公。 (三)强制执行 1、执行措施第51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注意第三项是3而非3‰。.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强制执行的例外。客观原因,依法不予强制执行。如确有经济困难,申请和批准,可暂缓或分期缴纳。
根据第229条第1款规定,在强制执行时,如果被执行人是公民,执行人员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如果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执行人员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如果事先不通知,则不能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4条的规定,如果通知后应当到场的人拒不到场,不影响执行。根据第242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并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根据第24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根据第244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环保局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被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住址 经营地址:处罚案由:违反 。我局已于某年某月依法对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文号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已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自觉履行处罚决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特申请你院强制执行以下行政处罚: 1. 责令停止生产。 2. 罚款壹万元人民币。 特此申请。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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