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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时能否以发起人名义签债转股协议

2023-06-13
可以以设立中公司发起人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债转股协议。 所谓的债转股,是指在公司设立阶段,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为设立公司的需要对外举债,并与债权人签订,在公司设立后,当一定条件具备时,该债权转化为股权的协议。公司设立阶段,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为设立公司的需要对外举债是允许的,并且合理的债务应当得到成立公司的承认,由成立后的公司当然的集成。债转股实质上是债权转让,取得的对价是公司的股价。根据法律规定,设立中公司可以发行股份,出资人也可以以债权出资,但必须在章程中载明,在债权凭证上注明。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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