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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条件: 1、由执业者本人提出申请, 2、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本区, 3、持有相关专业的《医师执业证书》或医师资格证书、《护士执业证书》, 4、设置科目必须与所学相关专业一致并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 5、非在职人员(指离退休、人员), 6、身体健康(有区卫生局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三)省、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
首先要到所在区县卫生局申请。自己需要执业医师资格证,毕业证,身份证,医师注册证,必须有一名执业护士证。房屋布局平面图等,验收合格后才给你发医疗机执业许可证。
私人诊所设置申请者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非在职医务人员,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机构中执业满5年; (二)设置二级西医或三级中医诊疗科目诊所的,申请人应具有副主任医师或以上职称; (三)男性年龄在6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 (四)离退休的卫生技术人员须经原工作单位同意; (五)注册资金:私人西医诊所不少于30万元,私人中医诊所不少于15万元; (六)具有常住户口。 (七)诊所场地必须长期固定(非申请人所有,需有5年以上租赁协议)并且符合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以1名医生,1名护士计,使用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聘用卫技人员每增加1名,面积增加10平方米。 (八)符合xxx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当地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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