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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不当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保护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
税务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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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生计生委)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依法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事项,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适用本办法。 涉及纪检、监察、审计、信访等事项,根据有关规定处理和申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机关是指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机构是指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办公室。 行政复议办公室日常工作由法制司具体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组织复议听证; (三)组织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提出处理建议,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承办国务院办理行政复议裁决案件中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办理的事项; (六)依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七)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 (八)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意见; (九)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或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组织办理行政应诉事项; (十一)指导和监督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十二)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十三)做好行政复议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十四)负责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其他相关事宜。
我国《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该规定表明,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行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税款或提供相应担保;否则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即先行缴纳税款或提供担保是行政复议的前置条件。 法律之所以规定纳税人只有在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后,才可以申请复议,主要是考虑税款的及时安全入库。但实际上,按照法律规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税务机关依然可以依法执行其征税决定,保障国家税款的及时入库。这足以证明,税款的安全与申请复议之间没有必然联系。而且海关法的立法修改实践,也足以证明税款的安全与申请复议之间没有必然联系。我国1987年海关法46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先缴纳税款,然后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凭证之日起30天内,向海关书面申请复议。经2000年修订后的《海关法》取消了关税纳税争议行政复议的前置条件,该法第64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先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决定执行是行政复议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程序,它是指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或者申请人拒不履行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时,有关国家机关责令或者强制其履行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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