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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失业前本人及其所在用人单位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
当事人需提供身份证、孩子的出生证(或户口)等证明身份及其相互关系的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1寸或2寸同一底片免冠照片3张。我们将在采样现场查验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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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姓名须知:公民有正当理由要求变更姓名的,可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受刑事处分、已在劳动教养的人,一律不准变更姓名。 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变更姓名的书面材料; 2、填写《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表》; 3、《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生证》和其他有效的证明材料。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职工的,要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4、变更姓名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20个工作日内经调查核实,所长提出意见,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户籍管理部门;15个工作日内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户籍管理部门审核,并由主管领导审定。
失业保险需要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和本人照片;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放劳动合同书; (三)劳动保障厅行政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出具的求职证明。Ps: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受理其失业保险 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 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放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 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补办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未满16岁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需出示本人证件与被监护人的关系证明)。 2、申请人的《数码照相回执》,有效期6个月(年满16周岁居民首次申领后,2年内再次申领补领时无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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