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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父母死亡,户口已经注销。2、虽然父母俱在,但因特殊情况无法尽到抚养义务的,如犯罪坐牢,患有精神病,或经相关部门核实,孩子人身受到父母威胁,已经不适合和父母居住在一起的。3、因上学等原因实际与爷爷奶奶居住在一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父母死亡,户口已经注销。 2、虽然父母俱在,但因特殊情况无法尽到抚养义务的,如犯罪坐牢,患有精神病,或经相关部门核实,孩子人身受到父母威胁,已经不适合和父母居住在一起的。 3、因上学等原因实际与爷爷奶奶居住在一起。
原来家里有个3居室,姑姑的户口一直在家,后来妹妹的户口也迁入进来。这个3居是2005年左右拆迁的,当时是货币补偿,没有拆迁安置房。但是可以优先购买原地开发的房屋,这样就买了一个3居。我和爷爷奶奶,还有父母一起住。我结婚以后,户口就迁出来了。后来爷爷,爸爸,妈妈因为生病相继去世,奶奶伤心想把房子卖了,换个环境居住,这个时候奶奶给姑姑打电话想协商一下,看看户口问题怎么办。但是姑姑听说房子要卖,姑姑就把我和奶奶起诉了,要求分割家产。以户口为由,说3居是拆迁安置房,有她和她女儿的,但是当初拆迁协议上的的确确只是货币补偿,没有房屋。在拆迁以后呢,奶奶用货币补偿的钱在石景山区给姑姑付了首付,贷款买了商品房。爷爷在世的时候,和奶奶办理了离婚手续,把房子什么都都归奶奶了,有手印,签字,民政局有,档案馆也有。姑姑就认为奶奶侵占了她的拆迁款,和房子,要分房分钱。当初货币补偿一共82万余元,海淀法院判姑姑30万,判奶奶支付我10万,房屋归奶奶个人所有。她不服气觉得太少,而且房屋也没有她的份额,上诉了,奶奶不服觉得判的多了,也上诉了,现在二审也快开庭了,可以委托我们帮您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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