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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出版物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 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
《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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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传播含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网络出版物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删除相关内容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据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吊销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责令关闭网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从事本条第一款行为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提供人工干预搜索排名、广告、推广等相关服务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提供相关服务。
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申报材料,应该包括下列内容:(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申请表》;(二)单位章程及资本来源性质证明;(三)网络出版服务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资金使用、产品规划、技术条件、设备配备、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市场分析、风险评估、版权保护措施等;(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简历、住址、身份证明文件;(五)编辑出版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明和主要从业经历及培训证明;(六)工作场所使用证明;(七)网站域名注册证明、相关服务器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承诺。本规定第八条所列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仅提交前款(一)、(六)、(七)项规定的材料。
已经不具备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不予通过年度核验,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撤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并通知当地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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