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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罚中最严厉的刑种,故而法院在判决犯罪分子死刑时是非常慎重的,刑事诉讼法中对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在普通程序之...
故意伤害处死刑的条件是行为人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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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处死刑的条件是行为人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死刑审查权是指审查死刑的判决和裁定的权限。自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首例宪法通过以来,中国死刑审查权经历了变化的过程。具体来说,1、1954年发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1条第5项规定,死刑事件的判决和裁定,一般由高级人民法院认可执行,但当事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死刑事件的最终审定,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查的,最高人民法院必须审查。2、1957年第一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决议规定:今后所有死刑事件都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批准。”从而实现了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第一次回收。3、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判处死刑的立即执行案件的认可权由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的死刑缓期执行2年的案件认可权由高级人民法院执行4、授予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在1980年对现在的杀人、强奸、强盗、放火等犯罪处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认可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可的这一决定,最高人民法院于1980年3月18日发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对几个死刑法院认可的高级人民法院认可省、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认可省
死刑审查的法律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死刑缓期执行死刑缓期执行案件进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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