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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科出具的工伤认定书共5份。 分别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保险科)一份、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所)一份、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备案一份、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申请人)一份、 用人单位一份。
工伤认定书最少会有三份,一份交由用人单位申请理赔使用,一份交给工伤员工自行保存,另一份则由劳动保障部门存档。 工伤认定书出具之后,如果用人单位和员工对认定结果表示不服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一般工伤认定书有三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六)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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