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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书面材料,可以通过执行法院转交,也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执行法院收...
请参阅《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对执行裁定书不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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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必须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提出,即只能在执行程序已经开始即已经立案执行且尚未结案时提出。当事人针对执行程序中的任何违法行为均可以提出异议,但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应当有明确的时间限制,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15日内,这既能充分维护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又能保障执行案件的顺利进行。若逾期未提出异议,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不再在执行程序中处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依据申请人罗某提供的财产线索,得知李某在乙公司尚有工程款未结清,执行法官于2011年11月9日向第三人乙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要求扣留、提取李某在其公司的工程款15万元,该公司接受文书后未提出异议。后经多次通知,乙公司仍不予协助执行,本院遂强制扣划乙公司银行账户15万元。乙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辩称李某的工程款已经结清,但未提供任何证据。执行裁判合议庭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李某与乙公司《建筑工程合同书》等证据,驳回了乙公司的异议申请。尽管此异议对本案的执行结果未造成实质性影响,但组成合议庭、召开听证会等程序对执行进程产生了拖延,影响了执行效率,因此对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时间应当加以规范限制。
规定,当事人对民事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具体时间没有明确规定。应在接到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书后,不服裁定复议申请书需要及时提出复议申请即可。申请复议就写明您对民事裁定书里的那些内容不服,并说清楚不服的理由(要举证说明)即可。
你问的追加执行裁定书的复议申请书如下 被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朱某 被申请人周某。 贵院在审理被申请人王某与朱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年月日作出了(2015)法民一初字第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朱某、周某价值人民币11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并于2015年6月25日向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周某在公司的股权予以冻结。现申请人尹某对该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 复议请求 1、将被申请人周某在某公司的股权中属于申请人尹某价值286667元的股权予以解冻; 2、由被申请人王某承担因申请保全错误给申请人尹某造成的经济损失。 事实与理由 2012年4月1日,被申请人周某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某公司转账86万元。公司相关人员于当日在银行出具的个人业务凭证上签字捺印确认。 申请人尹某与被申请人周某协商,由申请人出资286667元,占被申请人周某在某公司86万股权的三分之一。2012年8月19日,被申请人周某签字捺印予以认可。 2012年8月23日,申请人尹某依照约定(付款方为申请人尹某之妻申可爱)通过中国建设银行(付款账号为:)向被申请人周某(收款账号为:)转账人民币286667.00元。 综上所述,贵院(2015)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冻结的被申请人周某在贵州铜仁市现代商贸物流有限公司股权中的价值286667元的股权,实为申请人尹某的个人合法财产。2015年7月3日,申请人知道被申请人周某公司股权被冻结的情况后,立即向贵院申请复议请求贵院予以解冻,并责令被申请人王某赔偿申请人尹某经济损失。 此致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尹某 二0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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