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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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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第31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依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申请人可以在知道征地拆迁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受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但法律规定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条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天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不足60天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另外,行政复议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起提出本法第七条规定的审查申请的审查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处理该规定的,应在30天内依法处理的无权处理的,应在7天内按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在60天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暂停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批。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其根据不合法,本机构有权处理的,应在30天内依法处理的无权处理的,应在7天内按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构。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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