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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的票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执行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票价并按规定明码标价。...
轨道交通属于公益性公用事业。鼓励多渠道、多方式筹集轨道交通建设资金。轨道交通及其配套工程的建设和运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支持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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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保障乘客合法权利:(一)在车站、车箱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的行车时刻、换乘指示;(二)列车因故延误或者需要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的,应当及时公告;(三)使用安全监控设施时应不得泄露乘客隐私;(四)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为乘客办理退票。
轨道交通建设各方主体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依照相关处理。
轨道交通建设需要移栽树木、迁改管线和绿化设施的,相关部门和电力、通信、给排水、燃气等单位应当予以支持配合。轨道交通建设需要临时用地的,有关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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