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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不得对所属执法机构或者执法人员下达行政罚款指标。...
本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在本市实施行政管理工作的垂直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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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一)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财政预算;(三)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规划及其有关重要事项;(五)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六)促进投资和企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七)招商引资推介项目和重大经济贸易活动信息;(八)政府采购信息和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信息;(九)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国有资产出让信息;(十)项目目录及其内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被许可人的权利;(十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及其依据、标准、程序以及有关减免的规定;(十二)投诉、举报的方式、方法以及受理机关;(十三)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保障投资者的市场准入权,不得进行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企业或者个人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市场,妨碍公平竞争。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对企业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向企业出具法定票据、清单,妥善保管扣留财物,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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