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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来京人员持有的暂住证在有效期内且已满6个月的;2、以下三个条件至少符合一个:①在京有合法稳定就业(指未来可能在本市就业6个月以上);②在京有稳定住所(指拥有未来可以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③在京连续就读(指在本市中,小学取得学籍的就读以及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和具有研究生培养资格的科研机构取得学籍并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就读)。
证明材料有: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居住证原件,在居住证有效期满前30日内办理延期手续。 3.填写《居住证信息登记表》。 4.提供已经在居住地连续就业、经商6个月以上的证明。《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一、办理条件: 凡年满16周岁,在本市暂住时间拟超过1个月或拟在本市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外地人员,应申领《暂住证》。 二、提交的材料: 1、办证人居民身份证或原籍乡以上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2、暂住在本市居(农)户内的,应提交户主的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暂住在出租房内的,还应提交房屋合法出租手续或协议。证件地址与暂住地址不一致的,户(房)主应注明办证人实际居住的详细地址; 3、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内部需集体办证的,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有流动人口姓名、性别、户籍所在地、暂住地详细地址、公民身份号码、服务处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的申领暂住证名册; 4、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黑白或彩色照片3张。 三、办理程序: 1、暂住在本市居(农)户内的,由办证人或户主,向暂住地派出所申办暂住证; 2、暂住在出租(出借)房屋内的,由办证人或房主,向暂住地派出所申办暂住证; 3、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内的人员,由留住单位专职或兼职暂住人口户籍管理负责人到属地派出所集体申办暂住证。 4、暂住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旅馆业单位,应申领《暂住证》的人员,由店方向所在地派出所集体申办《暂住证》。 四、办理时限: 证件证明齐全、符合办理条件的,当场办理,发给证件。 五、费用情况: 免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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