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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离婚情形有: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或者一方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其...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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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破裂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离婚诉讼由一方当事人提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一般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队团以上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满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法官准予离婚的情形在《民法典》上面有明确的规定,具体为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四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5)夫妻关系破裂的其他情况。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准予离婚情形有: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或者一方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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