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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1。申请人资料准备齐全后,向用人单位申请工作居住证;2、用人单位在北京工作居住证系统注册。注册成功后,用单位注册的登录名和密码进入本...
北京居住证和北京工作居住证的区别:1、面向人群不同:北京市居住证是普通居民居住证,面向人群大,重点保障外国进京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共服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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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实施《》办法规定: 1、来京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申领《北京市》:(一)在京居住6个月以上的;(二)符合在京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在京有稳定就业,是指未来可能在本市就业6个月以上。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在京有稳定住所,是指拥有未来可以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在京连续就读,是指在本市中、小学取得学籍的就读以及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和具有研究生培养资格的科研机构取得学籍并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就读。 2、申领《北京市居住证》的,应当出示本人或者其他合法有效件,提交本人近期免冠照片,并如实提供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居住时间证明包括来京人员的暂住登记信息、尚在有效期内的《暂住证》等能够证明居住时间的材料;包括工商营业、、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住所证明包括合同、明文件、或者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科研机构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由市公安机关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3、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申领《北京市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为申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监护、委托关系存在的证明。
根据北京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的方法,1、来北京的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机关委托的来北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申请《北京市居住证》:(1)在北京居住6个月以上的;(2)在北京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业条件之一。本条第一款(二)项目称北京有稳定就业,未来可能在市内就业6个月以上。本条第一款(二)项目称北京有稳定的住所,是指拥有将来可以在市内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本条第一项(二)项目在北京连续学习,是指在市中.小学取得学籍的学习和市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和具有研究生培养资格的科研机构取得学籍,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习。2、申请《北京市居住证》时,应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提交本人最近的无冠照片,如实提供符合本方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资料。居住时间证明书包括来北京的人的临时居住登记信息。有效期内的临时居住证等可以证明居住时间的资料的就业证明书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使用者发行的劳动关系证明书或其他可以证明合法稳定就业的资料等住所证明书包括住宅租赁合同、住宅所有权证明书、住宅所有权证明书、住宅租赁人、使用者、学校发行的住宿证明书等。就业证明书包括学生证明书、就业学校、科研机构发行的其他可以连续就业证明书等。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由市公安机关制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住宅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教育等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开。3、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申请北京市居住证。监护人.近亲代理申请的,必须提供委托人.代理申请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和监护人.委托关系存在的证明书。
和工作的区别: 1、面向人群不同:北京市居住证是普通居民居住证,面向人群大,侧重于保障外地进京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共服务水平。而旨在吸引高新、优秀人才,被称作“北京绿卡”。工作居住证可以享受北京市民的权利。 2、制度不同:居住证是取代暂住证的,来京人员(不包含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在京居住和参与本市社会事务的明。不同于暂住证制度,居住证制度明确规定了持有者可享的公共服务和便利。北京工作居住证制度是于2003年6月实施的一项制度,持有北京工作居住证者,在工作、生活等方面可享受北京市市民待遇。 3、有效期不同:北京居住证的有效期是1年;北京工作居住证的有效期是3年。 4、目的不同:北京居住证主要是对外来人口进行管理;而北京工作居住证主要是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提高城市的综合竞争力。 5、享受权利不同:北京居住证主要有九项基本公共服务,六项便利(见上面含义);而北京工作居住证所享受的权利要比居住证高,最明显的就是北京工作居住证有在京购房和买车的资格。 6、申请条件不同:北京居住证的申请条件相比北京工作居住证的申请条件较低。(详细内容见上面)7、管理机构不同:北京居住证的管理机构是公安机关;北京工作居住证的管理机构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居住证管理办法》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第十条: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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