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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
聘用制人员受行政监察法的调整行政监察是指在行政系统中设置的专司监察职能的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行政活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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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留置是指经监察机关批准将被调查人留在监察机关继续查问的行为。监察法实质是反腐败国家立法,反腐败所的职务犯罪也与普通刑事犯罪不同,必须充分考虑反腐败、惩治职务犯罪的特殊性。法律依据:《监察法》。
监视留置是指经公安机关批准,将当场盘问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留在公安机关继续查询的行为。《警察法》中出现了留置,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法律规定,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经公安机关批准,继续盘问,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延长至48小时。
监外执行到检察院是是指监外执行的具体适用过程当中存在着一些错误,需要检察机关予以纠正。检察机关可以监察的范围如下所述。1、对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交付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2、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监外执行罪犯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3、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变更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4、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终止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5、其他依法应当行使的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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