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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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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原有有关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和使用等相关政策和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领取、使用、保存和核销,应当符合省人民政府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并接受其监督。
市、区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对维修资金进行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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