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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从一轮土地承包到二轮土地承包的分配方式,如果第三轮土地承包关系不发生变化,2058年将依然按照户口所在地关系对农村土地进行重新分配,...
我国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农村承包土地的单位是“家庭”而非“个人”,户主只是土地承包方的代表。承包方和村集体确定承包关系后,如何经营所承包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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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淮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3年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2002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为了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我国相关法律和政策都明确规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原则上不得随意收回、调整承包方的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人口死亡只有在下述三种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才可以收回农户的承包地: 1.一是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交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2.二是承包期内,承包方死亡绝户的,承包方自然消亡,发包方可以收回。 3.三是承包方提前半年向发包方提出书面报告,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发包方可以收回。
1、农村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进行农业生产。 2、如果子女长期生产、生活在农村且在最初实行土地承包时,与父母同属一个家庭,那么可以继承承包权。(实质上原承包家庭还在,子女长大成家又分家所取得的土地实际上是由父母安排给予的,承包主体并没有消灭) 3、如果子女取得城市户口,则不能继承,应由村集体终止合同收回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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