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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生活中,不少企业由于忽略了商标的申请和维护,发生商标被他人抢注的情形,遇到商标被他人抢注的情况,企业应及时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或宣告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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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未注册商标(包括驰名商标)在商标申请注册前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可以受到法律保护,具体体现在:(1)对不正当商标申请提出异议。这里的不正当抢注应该是指在知道先用人商标已经有一定影响力的情况下,恶意注册商标,而不是偶然注册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通常发生在经销商、代理商、客户、员工抢注厂家商标的情况下。也就是说,一旦商标在先用户发现自己的商标已经申请注册,可以在初审公告异议期间凭相关证据提出异议,防止注册人注册。(2)抢注成功的,可以申请撤销(申请无效)。(3)商标注册成功的,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
被抢注商标开发产品,应在公告期内提起异议申请。如果对方商标已获得核准注册,则可以对其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经济生活中,不少企业由于忽略了商标的申请和维护,发生商标被他人抢注的情形,遇到商标被他人抢注的情况,企业应及时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或宣告无效。 以下几种情况,企业可以提出异议或无效: 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2、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情形。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的情形。 3、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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