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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是属于物权的范畴,本身并无期限限制,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质押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质押物的担保期限,在超过担保期限或担保债权已消...
如果过了质押期限,债务人还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能实现质权。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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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不动产上不可以设定质权。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设定质权的是动产和以下这些权利: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质权包含以下这些: (一)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二)权利质押,一般是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担保。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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