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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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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贩卖毒品罪量刑: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贩卖毒品的行为多种多样。下列行为应属于贩卖毒品的行为: (1)将毒品买入后又转手卖出,从中牟利的; (2)将家中祖传下来的毒品卖出牟利的; (3)制造毒品后销售的; (4)以毒品为流通手段交换商品和其他货物的; (5)以毒品支付劳务费或者偿还债务的; (6)赊销毒品的; (7)介绍毒贩,从中牟利的; (8)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在制造、贩卖、走私毒品的过程中,常常伴随有毒品从此到彼地的转移帮助行为,从司法实践中对该行为的处理情况来看,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实施帮助行为的人与制造、贩卖、走私分子形成了制造、贩卖、走私毒品的“合意”,在此种情况下,帮助转移者与制造、贩卖、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是共同犯罪。对该帮助转移毒品的行为以制造、贩卖、走私毒品的共犯处罚即可。 第二种情况是帮助毒品转移者明知他人制造、贩卖、走私毒品,但未与上述制造、贩卖、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形成共同犯罪的故意,对该帮助将毒品从此地转移到彼地的行为才以运输毒品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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