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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不是每个招标工作都有直接对应的条款。但是,可以用现有的规定来解释。第一,《标准法》第三十一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联合体,作为投标人共同投标。也就是说,一起投标,当然联合体的主体会在实际操作阶段确定,但还是两个单位。
分公司不可以以自己名义签合同,因为分公司并不具备法人,所以无法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无法签订合同,具体情况下,应当得到总公司的授权处理,只要获得授权后才可以签订合同,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实际而定。
担保公司分两类:融资性担保公司和投资性担保公司,不论哪种担保公司都不可以自己名义放贷;根据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只有银行才可以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根据《融资担保公司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吸收存款。(二)发放贷款。(三)受托发放贷款。(四)受托投资。(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实际操作中,担保公司已自己名义放贷是比较常见的现象,但是只要不出问题,双方也相安无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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