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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所谓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种类、质量、数量等涉及合同后果的重要事项存在错误认识,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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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可撤销合同丧失撤销权的情形有: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不可撤销合同有两类,一是合同中有不可撤销的表示,二是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依其信赖行事。 第一种类型,合同中不可撤销的表示不可撤销的意思表示可以用不同的方式作出,最直接和最清楚的方式是由要约人在要约中作一个有效的声明。 第二种类型,适用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的原则,受要约人的信赖可源于要约人的行为,受要约人的信赖也可源于要约本身的性质,并且依信赖进行了合同的准备工作。
因欺诈、胁迫、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受害方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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