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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已取消营运证。自2019年1月1日起,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再为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自...
4、5吨及以下的普通货运车辆已取消营业执照。自2019年1月1日起,地方交通管理部门不再为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发放道路运输证。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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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道路货运行业健康稳定发展,2017年9月,交通部等14个部门印发的《促进道路货运行业健康稳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根据《计划》,将会推动取消部分许可审批事项,期间明确研究推动取消“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该项工作将由交通运输部负责。
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已取消营运证。自2019年1月1日起,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再为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自2019年1月1日起,对于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活动的,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得对该类车辆、驾驶员以无证经营和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为由实施行政处罚。
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已取消营运证。自2019年1月1日起,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再为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自2019年1月1日起,对于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活动的,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得对该类车辆、驾驶员以“无证经营”和“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为由实施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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