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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姓名住所: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姓名住所:联系电话: 第三人:姓名住所:联系电话: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案由)一案,向镇(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经镇(村)调解组织依法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纠纷各方达成共识内容,各方当事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履行协议的期限等)。 本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收之日起生效,各方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第三人: 调解员: 镇(村)调解组织盖章 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于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适用本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仲裁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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