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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以月计算,自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之日起至下一个月的对应日止为一个月,没有对应日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截止日。一般的刑事案...
看具体情况来予以判定: 其一、未经刑事拘留直接逮捕的,羁押的时间从逮捕执行之日起计算。 其二、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侦查羁押期限的起算是从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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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2、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应当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写明刑种、刑期和主刑刑期的起止日期及折抵办法。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羁押期限的起算日一般是从逮捕之日开始进行计算。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1、由于无期徒刑剥夺了终身自由,判决确定前的拘留时间不能抵消刑期。2、中国刑法关于减刑的规定: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悔改或者立功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防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核实属实;(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创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五)在抗击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方面表现突出;(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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