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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行政诉讼采取法定代理人送达途径,中方有没有

2021-11-15
受送达人在诉讼中有诉讼代理人的,经诉讼当事人授权可以接受送达的,可以送达诉讼代理人。这种方法适用的前提是诉讼当事人有专门授权诉讼代理人接受交付。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无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按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与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三)对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为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和业务代理人送达;(六)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邮寄的,可以邮寄。(八)不能以上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视为送达。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七)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确认受送达人收到的;(八)不能以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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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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