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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权转让成本的确定: 1、以货币方式取得的,个人股权转让成本为支付的价款与合理税费的总和; 2、以非货币财产作价方式取得的,个人股权转让...
1.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成本。 2.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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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让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转让股权的收入额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应纳税所得额乘以20%的税率即为个人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数额,其计算公式为:股权转让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取得股权所支付的金额-转让过程中所支付的相关合理费用)×20%.个人转让股权所得税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1)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2)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人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3)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组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赠养人”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4)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5)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答:上述企业所述“转增资本”不符合法定程序。关于转让时该企业投资成本的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承包成本,准予扣除。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因此,上述企业在转让所述股权时,计税成本应按上述规定确认,不可以将以前年度转增资本的数额在计算股权转让差价时作为计税成本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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