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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退伍安置费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除此之外,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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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财产: (1)双方同居之前约定了财产归属的,如该约定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应当履行和遵守; (2)双方短暂同居(如只有几个月),经济上混同程度较低,只有小额往来,对大件财产分割应侧重对该大件财产的贡献大小来酌定所占份额,一般如达不成协议,只能由法院酌定判决; (3)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无论该异性是否知悉其已婚,所积累的财产均不能按一般共有关系处理,应主要考查双方对该财产的投入比例; (4)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该方将自己名下夫妻共同财产自愿与该异性共有,一般应认定无效(因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无权恶意、违背公序良俗地擅自处分)。
军人转业费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对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根据该规定,你丈夫的军人转业费并不能全部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畴,你作为妻子能够分割的,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具体而言,你们双方应当先求出年平均值,即以转业费总额除以具体年限,然后再以你和丈夫婚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即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由你和丈夫均等分割。其他部分则为你丈夫的个人财产,归他个人所有。
由于国家没有相关法律或条例规定军人转业费的归属性质,应根据上述相关法律规定分段考虑其归属性质:1。根据军人婚前兵龄和军衔计算的收入,视为军人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2、根据军人婚后兵龄和军衔计算收入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3、军人伤亡保险、伤残补助、医疗生活补助等。也属于个人财产。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以军人名义分割发放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年平均值是指上述支付给军人的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平均得到的金额。其具体年限为70岁人均寿命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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