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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一)客体要件 侵占罪的对象是财产所有权,行为人占有他人保管的财产,或者他人遗忘、埋藏的财产。 (二)客观方面 在客观方面,它表现为拒绝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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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过失的除外。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过失的除外。
1、侵占罪客体要件中,其犯罪对象指代为保管的财物、拾捡他人的遗忘物、发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具体来说: (1)代为保管的财物,包括: ①受他人委托,如寄存、委托暂时照看。 ②无因管理。 ③依照有关规定而保管,如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财物应由其监护人代为保管。 ④依照某种契约如借贷、抵押等而持有代为保管。因职务或工作上的关系代为保管本单位的财物的,不属于本罪的代为保管。行为人如果将财物非法占有的不是构成本罪,而是构成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 (2)拾捡他人的遗忘物。 ①所谓他人的遗忘物,是指出于自己的本意,本应带走却因遗忘没有带走的财物,如买东西将物品忘在柜台上。 ②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后者是失主丢失的财物,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时间相对较长,一般也不知道丢失的时间和地点,拾捡者一般不知道也难以找到丢失之人。而遗忘物,则是刚刚、暂时遗忘之物,遗忘者对之失去的控制时间相对较短,一般会很快回想起来遗忘的时间与地点,回来寻找,而拾拣者一般也知道遗忘者是谁。 ③遗忘物也不同于遗弃物,后者则是所有人或保管者不再需要而基于自己的意志加以处分而抛弃的财物。 (3)发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这种发掘得到不能属于非法。其一般应出于善意偶然得到,如果其本身非法,如盗掘他人埋在坟墓中的财物,或明知他人将某物埋下而故意盗掘得到,就不是构成本罪,这时构成犯罪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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