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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主要包括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等行为。而对于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对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存在以上行为,数额达到二万元及以上的,即立案追诉。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条件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
个人诈骗公私财产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这主要是指个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五种情形之一,诈骗他人财产累计金额达到5000元至2万元。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进行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金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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