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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承诺一般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时取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
1、合同承诺一般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时取消。 2、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一条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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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承诺的取消即承诺的撤回。承诺的撤回,是阻止承诺发生效力或消灭承诺效力的意思表示。也就是指受要约人将已经发出的承诺,在到达要约人之前宣告取消。如果要合法取消承诺,必须在承诺通知达到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方可取消,否则无法取消。 承诺的撤回也是需要条件的: 1、撤回承诺应以通知的形式由承诺人向要约人发出,撤回通知应明确表明撤回承诺、不愿意成立合同的意思,否则不产生撤回承诺的效力。 2、在承诺撤回通知的时间上,一般来说,由于承诺一经送达要约人就发生法律效力,合同也随之成立,所以,合同法规定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先于或同时于承诺到达要约人,才能发生防止承诺生效的效果。
合同承诺一般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时取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合同承诺一般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时取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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