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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刑事执法任务的市公安局各直属单位和各区公安分局、县级市公安局、看守所应当加强与机构的联系,建立联络员制度。...
机构确定承办律师后,应当在3日内将法律援助公函发至办案部门。法律援助公函应当载明承办律师的姓名、所在的、律师执业证号以及律师的联系方式。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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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执业,维护的辩护权利,进一步促进公安机关规范执法,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未被的向公安机关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或者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向公安机关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应告知其可自行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并向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机构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必要帮助,办案民警应当将上述告知情况制作笔录或者书面告知并让其签收。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拒绝其近亲属委托的辩护律师会见的,看守所可以不予安排,但应当由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书面声明并签名、捺指印。辩护律师要求查阅、复制该声明的,看守所应当出示或允许其复制该书面声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同意继续聘请现有律师辩护的,会见时可由其与律师当面解除委托手续,经看守所查验并记录在案后,终止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拒绝与律师当面解除委托手续的,参照第一款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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