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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及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资产处置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单位资产处置管理制度,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报废是指对达到使用年限,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国家或行业对资产报废有技术要求的,应当由具备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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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适用于地方各级党的机关、政府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
需处置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需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中央级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置换,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置换申请文件;(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四)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五)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六)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七)中央级事业单位近期的财务报告;(八)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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