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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即将换届的董事会提出一个新一届董事会成员的候选人名单,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2、如有的股东认为有必要再增加一些候选人,可规定一个股东...
1、董事任职届满或者董事在任职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可以改选董事。依照《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任职未到,没有出现法定情形时不能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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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选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四)结婚后在配偶户籍所在的村居住但户口未迁入,本人要求在居住的村参加选举的,经户籍所在的村出具选民资格证明和未在户籍所在的村进行选民登记的证明,并经配偶户籍所在村的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的村民。未进行选民登记的,当选无效。
公司董事会和董事的选举方式:一般来说,股东大会由股东大会决议董事长任职,一般需要一半以上的同意。变更登记可以依法进行。但股东以书面形式同意的,不得召开股东大会,直接作出决定,全体股东应当在决定文件上签字盖章。
1、任职条件: (1)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2)具有所要求的独立性; (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4)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2、独立性要求: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5)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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