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法律如何规定实现质押的股权?

2024-12-04
股权质权的实现是指当出质人将其拥有的股权作为抵押品向债权人提供清偿保障时,债权人通过处置股权来优先获得偿还。股权质权的实现是质权人优先受偿权的具体体现,也是设立股权质权的最终目的。 1. 实现含义:股权质权的实现需要与出质股权进行全部处分,包括对作为出质标的物的全部股权的处分。 2. 实现条件:股权质权的实现与动产质权相同,一般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 质权有效存在:质权人必须是有效的质权人,并且其出质的股权必须是合法的。 (2) 债权清偿期满未受清偿:出质人必须确保债权清偿期满后仍未受偿,这是股权质权人优先受偿的基础。 3. 禁止流质:在质押合同中,禁止订立流质条款或即使订立了流质条款也视为无效。流质条款是指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归质权人所有。 4. 质权实现方式:根据《民法典》第71条2款的规定,质权实现的方式有三种:折价、变卖、拍卖。由于股权质权的特殊性,其实现方式与动产质押存在差异。 (4) 对外国投资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出质的,其股权质权实现时,必须经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5) 受出质权担保的债权期满前,公司破产的,质权人可对该出质股权分得的公司剩余财产以折价、变卖、拍卖的方式实现其质权。 5. 实现质权注意事项: (1) 出质股权折价、变卖或拍卖,都可能导致股权转让,因此必须遵守股权转让的规定。例如,出质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时,拟折价或变卖给公司股东外的人的,应征求其他股东意见,且其他股东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2) 出质股权是上市股票时,必须在深沪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 (3) 出质股权为国有股权的,应由资产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并作为转让参考价,而且在质押时已获批准,转让股权时仍必须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再次审批。因此,出质股权折价多少或是以什么样的价格变卖,不全是出质人、质权人或交易第三人决定的,必须符合“市场价格”这一参照标准。 (4) 在出质人是国有企业的情况下,该价格须以专业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并经产权交易市场公开竞价形成。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可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如拟确定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90%,应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书面同意。 (5) 国有股权转让中涉及的职工安置社会保险等有关费用,不得在评估作价之前从拟转让的国有净资产中先行扣除,或者从转让价款中进行抵扣,同时在产权交易市场中公开形成的转让价格,也不得以任何付款方式为条件进行打折、优惠。 (6) 维护质权人其他债权人权益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正是上述规定的目的。 (7) 出质人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有权对折价或变卖行为行使撤销权。我国民法典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因此,出质股权折价、变卖如损害顺序在后的担保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出质人其他债权人申请撤销该合同,但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出质人负担。 (8) 诉讼也是质权人实现质权的重要方式。我国民法典第71条对动产质押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这说明在出质人不配合时,动产的质权人有权自行拍卖或变卖出质股权。由于民法典规定权利质押未规定的适用动产质押的规定,因此从理论上来说,股权质权人也可以自行拍卖或变卖出质股权。然而我国现状是股权是一种“记名财产”,被质押后依然在出质人名下,质权人要拍卖、变卖质押股权基本上行不通,只能向法院诉讼解决。唯一的例外是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质押从商业银行借款,在借款合同期满而借款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时,贷款人有权依约定通过其特别席位卖出质押股票,但这只是国家为解决券商融资提供的特定模式,更多情况下质权人还是要通过诉讼实现其质权。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