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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中的随意殴打多人的认定是需要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方面,结合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来确的的。寻衅滋事情节较轻的话只会受到治安处罚,而情节严重的...
寻衅滋事罪适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 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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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满16周岁,具有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客观方面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且情节严重,寻衅滋事侵犯了公共场所的秩序,满足这些条件的就构成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中随意殴打怎么认定? 寻衅滋事罪中随意殴打认定是只要在耍威风、取乐发泄、填补精神空虚、寻求精神刺.激等流氓动机的支配下,无故、无理殴打他人。这种行为的显著特点是以强凌弱,即凭借自己或自己一方的人多势众、力气强壮、凶狠残暴或己以往凶狠残暴的“威名”,随意殴打他人,以显示自己的强悍和无所顾忌,满足填补自己精神空虚的需要。当然,在实践中,行为人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大多并非毫行为人自己认为的“理由”,而是有其所自认为是理由的理由,但这种理由多为行为人为殴打他人所寻找的借口,其内容荒唐,逻辑混乱,并不为一般社会公众所承认,即一般道德观念中的所谓“强盗逻辑”,或者是社会生活中微不足道的小事,被行为人用作殴打他人的理由,这也就是本罪之所谓的“寻衅”。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情节恶劣一般应包括如下情形:多次殴打他人;殴打多人;殴打他人手段残忍;使用凶器殴打;殴打他人致轻伤;殴打他人致被殴人自杀等严重后果;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群众心理严重不安等恶劣影响等等。在司法实践中究竟如何认定情节恶劣,还没有明确的尺度。
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认定是无缘无故的强行的拿他人占用他人的财产。根据我们国家《刑法》第293条当中明确规定,如果强拿硬要公共的或者是私人的财产价值达到1000元以上的话,就会按照情节严重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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