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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之一在没有征得其他共同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处理共有财产,也无权单方处分属于自己应占份额的那一部分财产,...
基于丈夫擅自支配共同财产这一问题,我的回答是: 除非先前有约定,否则婚后的财产都是共有财产。 离婚没有经济赔偿,但一般可分得一半财产。 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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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是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因此,如果抵押权人善意取得产权,那么该抵押应当有效。其共有人的利益因抵押人的行为受到损害,共有人可以向抵押人进行追偿。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擅自赠与共同财产,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合同是有效的,但物权是否变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 1、首先要看该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做出重大处分决定的,另一方有权否认该处分的法律效力。但如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该处分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该善意第三人。 2、对方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或即时时效,指动产占有人向第三人移转动产所有权或为第三人设定其他物权,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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