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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仅欠缺形式要件的婚姻登记行为可以当作行政瑕疵对待,不应判决撤销。 2、仅欠缺形式要件的婚姻登记行为没有违反婚姻登记双方的结婚意愿,且对男...
1、仅欠缺形式要件的婚姻登记行为可以当作行政瑕疵对待,不应判决撤销。 2、仅欠缺形式要件的婚姻登记行为没有违反婚姻登记双方的结婚意愿,且对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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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欠缺形式要件的婚姻登记行为可以当作行政瑕疵对待,不应判决撤销。仅欠缺形式要件的婚姻登记行为没有违反婚姻登记双方的结婚意愿,且对男女双方的实体权益不产生任何影响,因此不会撤销。
欠缺形式要件的婚姻一般是不能够依法撤销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可以当作行政瑕疵对待,不应判决撤销。能够撤销的婚姻依法是指当事人受胁迫结婚或者一方当事人婚前隐瞒了其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的婚姻。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欠缺形式要件的婚姻一般是不能够依法撤销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可以当作行政瑕疵对待,不应判决撤销。能够撤销的婚姻依法是指当事人受胁迫结婚或者一方当事人婚前隐瞒了其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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