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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过程中,认真遵守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悔改或者立功的,...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判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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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刑法》第七十八条【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只要符合法定条件,监狱里的犯人就可以获得减刑。减刑是刑法规定的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一项措施。是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A、减刑的条件1、看守所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到监所表扬或被评为监所改造积极分子的。“立功表现”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1)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2、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具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有发明创造或者有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B、减刑的程序1、日常考核。根据留所服刑罪犯的表现进行计分考核。2、监室推荐。各监室对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根据其日常得分公开评比推荐,报管教民警同意。3、集体研究。看守所对监室推荐名单进行集体研究,确定拟减刑人员。4、公示。将拟减刑名单公示。罪犯若有异议,可以向所领导、驻所检察人员投诉、举报。5、报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减刑名单公示后无异议的,由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由主管公安机关审查、签署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法院裁定。
法律规定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刑法》第七十八条【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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